|
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表示,現行規定外來移入人口申請在臺灣地區永久居留、歸化或定居時應提供財力證明,主要用意在於保障移入人口生活無虞,以確渠在臺生活足以自立。此項規定世界各國均列為移民條件之一。
移民署進一步說明,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以我國國民之配偶身分申請永久居留、歸化或定居時應提出最近1年在臺灣地區平均每月收入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2倍者或最近1年在臺灣地區金融機構儲蓄存款,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24倍者;申請人得檢附最近1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、納稅證明書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證明。金額之計算,包含在臺灣地區共同生活之申請人、依親對象及其配偶或父母之收入或財產,而非以我國國民之配偶一人為限。
基本工資自96年7月1日起調整為每月17,280元,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將於明(97)年7月1日起始要求按新制繳附,即外來移入人口申請在臺灣地區永久居留、歸化或定居時,於明(97)年7月1日以後申請者(以申請日為準)其應備文件中財力證明部分以基本工資2倍,即每月34,560元,如以存款,則為 41萬4,720元以上之財力證明。而97年6月30日之前申請之案件,仍使用舊規定,即全家每月有31,680元收入或38萬160元以上之存款財力證明即可。 |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