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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07-6-14 23:02
申請來臺團聚應備文件(96.9.1修正實施)
96.6新增條款第4條
(四)自96年9月1日起,大陸地區人民申請第1次來臺團聚時,應檢具大陸公立醫院、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,經大陸地區指定之公證處公證,且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健康合格證明(檢查項目及格式如附件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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